导致工作成果质量纠纷的情形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7-09 04:42) 点击:212 |
导致工作成果质量纠纷的情形 承揽人工作成果的质量包括规格、精密度、工艺、外观等达不到合同的要求而发生纠纷。导致质量纠纷的原因有以下情形: (1)承揽人自身的技术水平与设备条件达不到合同的要求,或技术设备条件都具备而工作粗心等弓I起工作成果有瑕疵。 (2)承揽人擅自将主要的工作交给第三者完成引起质疑纠纷,根据《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所以,不单纯是承担工作成果的质量责任赔偿,其行为也是违约的表现。 (3)承揽人提供或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导致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第255条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的检査。”如果定作人检查后认为承揽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可以要求承揽人调换并提供合格的材料。如果承揽人使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导致工作成果质量缺陷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256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釆取其他补救措施。(本文由法律快车网整理)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否则,造成工作成果的质量缺陷,承揽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承揽人不接受定作人检验、监督义务。根据《合同法》第260条规定:“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并按照定作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及时修正自己的工作,否则,造成工作成果瑕疵的,承揽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而导致质量问题的,或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该由定作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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