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金的立法现状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05-26 09:43) 点击:244 |
迟延履行金的立法现状 纵观各国的民事执行法都有关于迟延履行金的规定。如法国的“日增罚款”、日本的“迟延金”、德国的“强制罚款”等等,在性质上均与我国大陆法律规定的迟延履行金相似。在我国台湾,迟延履行金被称为“怠金”。我国大陆关于迟延履行金的规定就是《民事诉讼法》第232条一个法条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294、295条三条司法解释。其实际运用操作程序法律尚无具体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的迟延履行金分为两种:一种是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时支付的,其数额为逾期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另一种是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时支付的,具体金额按造成的损失双倍补偿,没有实际损失的,迟延履行金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决定。 由此看来,有关迟延履行金相关法条的立法本意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给有迟延履行义务行为的债务人以惩罚。迟延履行金既是对权利人的一种补偿又是对债务人的一种惩罚。哪怕迟延一天就也应当对迟延履行义务的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迟延履行金的法律功用在于促使债务人及时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同时,这一执行措施的法律规定也是民法的公平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体现,它能给因债务人迟延履行而遭受损失的权利人以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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