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金的执行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05-26 09:41) 点击:332 |
迟延履行金的执行 我国法律关于迟延履行金的规定就是给予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以一定的司法救济,当权利人业经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得不到及时保护时,他们可以通过国家公权力使私权被侵犯而遭受的损失得以适当救济,以促使私权被侵犯的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其他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但我们在执行案件中经常发现申请人仅申请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而对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却未申请,法院往往也不予以执行的情况,十分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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